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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0日修订,2019年12月4日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序 言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由集美大学与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于2003年4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4月经教育部审批确认。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弘扬嘉庚精神,秉承“诚毅”校训,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特长明显,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条件优良、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简称“集大诚毅”。英文全称“Chengyi University College,Jimei University”,简称“CUCJMU”。学校网址为:http:// chengyi.jm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法人,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集美大学主要以学校名称、知识产权、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以货币资金作为办学出资参与办学。

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校的决策机构,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厅为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学校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福建省教育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并对学校发展给予政策支持。

第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在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全日制本科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探索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构建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专业为主体,文学、法学、教育学、理学、艺术学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学校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合理设定办学规模,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拓展产学研结合新途径,努力探索应用技术型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及其下属的基层组织,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任命,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任党委副书记。学校党委在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研究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全面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略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及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全面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研究决定内部管理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

(四)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年度工作计划、资产财务管理以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集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路线、方略、决议及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预算、决算;

(五)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六)审议学校的分立、合并、转设、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章程修订以及学校的分立、合并、转设、终止等办学重大变更,须提交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集美大学代表、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诚毅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代表人选由各方分别推选,经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研究同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集美大学的代表不少于五分之二,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由董事会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董事会委任。秘书处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董事会议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若董事本人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董事会议并行使董事权利。

董事会会议除下列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外,其他事项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定预算、决算;

(五)审议学校分立、合并、转设、终止;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集美大学代表、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代表由各方分别推举。诚毅学院行政领导不能担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董事会是否正确执行学校章程、办学宗旨。

(二)监督学校领导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监督学校财务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职业规范。

(四)监督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监事会议可以不定期举行,由监事长召集。

第二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副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副院长由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副院长聘期每届五年,任期届满经批准可以连续聘任,一般聘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党委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形式,由院长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或研究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下列事务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组成,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评审推荐增设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学校设立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及其议事规则组建、运行。

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系主任、人事和教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奇数,不少于11人,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

学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各项政策;

(二)组织制定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四)提出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学校聘任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应聘人员须获得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或机构根据学校授予的职权,制定议事规则并开展工作。

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若干学系或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系或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学系或二级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学校设置若干教学部,依据学校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教学部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课程建设,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二)负责教师培养;

(三)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工作。

(四)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学校设置实验管理中心、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并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单位依据学校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 学校设置各类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撤销,或者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福利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三十 学校保证群团工作的有效开展,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人事聘用管理,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聘用管理制度进行聘用、考核、培养、晋升、奖惩等。

第四十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五十 学校经费来源如下:

(一)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经核准后予以公示。

第五十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按会计年度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学校标识

六十学校校名取自举办者“集美大学”和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为厦门集美各类学校确定的校训“诚毅”。

学校校名字体采用陈嘉庚手写体,取自陈嘉庚生前的墨宝。

第六十学校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 “诚毅”和“2003”字样,分别代表校训和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陈嘉庚手写体的校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下方是学校英文名称“CHENGYIUNIVERSITY COLLEGE ,JIMEI UNIVERSITY”。

第六十学校校训是“诚毅”。

第六十 学校校旗为红色;中央印有校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上方配以学校徽志,或中央印有校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或中央印有学校徽志。

第六十 学校校歌是《集美学校校歌》。

第六十学校以获准设立并开始招生的年份2003年为建校年,校庆日为10月20日。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 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审议、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经学校董事会审议、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转设,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审议、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董事会或院长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研究同意、学校董事会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或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备案后公布施行。此前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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